2008年3月1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聘金索不回 动用铁榔头
谢贞 喜霞

  日前,天台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利明有期徒刑1年,缓刑2年。
  何利明与叶某同居后育有一女。去年5月,经叶某起诉,法院判决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,并由叶返还聘金1万元。但何多次索要均未讨回聘金。去年9月4日,何来到叶某母亲鲍某的住处,用铁锤将其打成轻伤。案发后,何赔偿了医疗费等13000元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得到法院从轻判处。